尊敬的投資者:
在繼續瀏覽本公司網站前,請您確認您或您所代表的機構是一名“合格投資者”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》、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》、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,投資者應為風險識別、評估、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。根據我國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規定,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如下:
一、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,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:
1、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;
2、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。(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份額、資產管理計劃、銀行理財產品、信托計劃、保險產品、期貨權益等。)
二、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:
1、社會保障基金、企業年金、慈善基金;
2、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;
3、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;
4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。
如果確認您或您所代表的機構是一名“合格投資者”,并將遵守適用的有關法規請點擊“接受”鍵以繼續瀏覽本公司網站。如您不同意任何有關條款,請直接關閉本網站。